博望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全區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品牌建設和創新能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區產業扶持政策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知識產權主要指專利、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本辦法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整合我區出臺的涉及扶持產業發展相關政策文件中的專利、商標、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等資助獎勵項目。
第三條 資助獎勵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科研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個人,本區注冊或備案的有代理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專利資助獎勵的范圍和標準:
(一)有效發明專利增長獎勵。當年有效發明專利每增長一件獎勵0.5萬元,增件是新獲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另獎勵0.5萬元。
(二)PCT(國際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國外專利資助。獲得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不超過兩個國家或地區),一次性資助2萬元/件。
(三)發明專利年費資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超過7年仍處于有效狀態的,一次性資助0.5萬元/件。
(四)專利運用管理能力獎勵。對當年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省級考核或標準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國家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結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結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對新認定為區知識產權優秀、優勢、優良企業的,按年度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五)專利成果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25萬元、20萬元、15萬元;對新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本區注冊或備案的有代理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度內代理本區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且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3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按年度一次性獎勵3萬元。年度內代理本區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且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5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按年度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專利質押貸款資助。對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首次辦理專利質押融資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另資助2萬元。
第五條 商標、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資助獎勵的范圍和標準:
(一)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實施保護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每個獎勵2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10萬元。
(三)對新認定的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四)對企業商標國際注冊費用給予2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資助
對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和地理標志產品權利人進行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的,一次性給予訴訟費用(包括律師服務費)的20%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七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不支持以下情形:
(一)申請資助獎勵人經營狀態異常或嚴重失信的;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確認的;
(三)有非正常、不規范的商標或專利申請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區里相關政策規定,實行“一票否決”的。
第八條 申請資助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弄虛作假,已資助獎勵的資金全數追繳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同一項目或事項,除上級資助獎勵外,與我區其他財政獎補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實行主動申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對上一年度實施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項目進行統計,報區科技經濟信息化局匯總后報區政府批準后撥付,逾期視作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以前相關文件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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