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有機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天柱縣境內從事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加工企業通過認證機構認證并取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或有機產品轉換證書)的企業。
第三條 凡在天柱縣境內開展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縣人民政府均給予一定的獎勵,并統一按“以獎代補”形式實施,即企業先實施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后政府再進行獎勵。
第四條 無需經過轉換期認證直接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且經營者承諾,再連續認真開展有機生產3年以上的企業(以每年新獲證書為準),政府每年獎勵2萬元(畜禽產品獎勵5萬元),連續獎勵3年。
第五條 需經過一年以上轉換期認證后才能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每年對新獲得有機產品轉換證書獎勵2萬元(畜禽產品獎勵5萬元);且經營者承諾再連續認真開展有機生產4年以上的企業(以每年新獲證書為準),政府每年獎勵2萬元(畜禽產品獎勵5萬元),連續獎勵4年。
第六條 長期開展有機生產并通過有機認證的企業,連續4年嚴格遵守國家有機產品標準進行生產和銷售,完全符合國家有機產品法律法規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并頒發“有機產業發展突出貢獻獎”獎牌。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企業,可自行申報,填寫《天柱縣有機產品認證獎勵申請表》并簽訂《連續開展有機產品生產承諾書》(由縣有機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連同當年獲得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開戶銀行、銀行賬號,于次年的1月向天柱縣有機產業發展辦公室進行有機產品認證獎勵申請。
第八條 縣有機辦在收到有機生產單位提交的申請及上述第七條所要求的材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對申請的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由縣有機辦公示獲獎企業的基本情況及獎勵金額(公示期5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由縣財政向企業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條 獲獎企業應當保證農產品質量,不斷提升農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農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獲獎企業在有機認證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被撤銷認證的,五年內不予以政策資金支持,所得財政獎勵資金全額退回縣財政。
第十二條 縣有機辦要嚴格審核,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獎勵公平、公正、公開,財政部門要確保獎勵資金足額按時到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改變獎勵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柱縣有機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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